1.海南省货车燃油费征收标准

2.2023年柴油政策

3.2022年11月7日24起贵州省油价调整情况油价调整最新消息贵州

4.工商局可以规定商品的价格吗?

5.11月22日内蒙古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_

什么部门规定柴油价格_国家规定柴油价格

国家发改委今日发布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决定自2012年11月16日零时起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其中汽油下调310元/吨,柴油下调300元/吨。测算到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全国平均)每升分别降低0.23元和0.26元。

据介绍,此次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主要是按照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发改委称,9月11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震荡下行。受美国大选和全球经济复苏缓慢等因素影响,11月初,美国西德克萨斯轻质原油(WTI)和英国北海布伦特(Brent)原油期货价格分别跌至每桶85美元和105美元。截至11月14日,国内油价挂钩的国际市场三种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下跌超过4%,达到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的边界条件。据此,国家决定及时下调国内成品油价格。

发改委要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成品油的市场稳定供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

2009年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一览:

2013年02月25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提高300元和290元;

2012年11月16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310和300元;

2012年09月1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550和540元;

2012年08月1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390和370元;

2012年07月1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420元和400元;

2012年06月09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530元和510元;

2012年05月1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330元和310元;

2012年03月2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上涨600元;

2012年02月08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上涨300元;

2011年10月09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下调300元;

2011年04月07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500元和400元;

2011年02月2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350元;

2010年12月22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310元和300元;

2010年10月26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上调230元和220元;

2010年06月01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230元和220元;

2010年04月14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320元;

2009年11月1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上调480元;

2009年09月30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均下调190元;

2009年09月02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上调300元;

2009年07月29日 汽、柴油价格每吨降低220元;

海南省货车燃油费征收标准

可以,但是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许可证,私人买卖汽油柴油是违法的。如果买卖的数量较大,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规定: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扩展资料

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23年柴油政策

1.05元/升

经国务院同意,从5月6日零时起,全国收费公路将恢复收费。海南也将恢复征收汽油车辆通行附加费。

免收汽油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汽油零售企业应当按照购买汽油的数量和征收标准价外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我省汽油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1.05元/升。自2020年2月17日零时起至5月6日零时,我省汽油零售企业汽油销售价格下调1.05元/升。

免收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柴油机动车辆按照核定的征费标准计量和征收标准定额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费标准计量和具体缴费方式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从2月17日起至5月6日零时,免收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柴油机动车辆按《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费标准计量及具体缴费方式等问题的规定》予以免收。

2022年11月7日24起贵州省油价调整情况油价调整最新消息贵州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自2023年1月17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降低205元和195元。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公告(2022年第8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从2023年1月1日起,柴油将不再按照其闪点是否小于60度来划分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而是统一将所有柴油一律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来进行管理。

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柴油的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准行业标准的安全条件。

企业经营柴油应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履行“三同时”手续,并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三大公司及其他原油加工企业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工商局可以规定商品的价格吗?

一、2022年11月7日24时起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

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自2022年11月7日24时起上调国内成品油价格。

按照国家相关调整要求,我省89#汽油、0#柴油价格每吨在现行标准基础上分别提高155元和150元,具体价格可由各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批发、零售价格的前提下确定。

二、贵州省各价区汽、煤油销售价格表

三、贵州省各价区柴油销售价格表

价区说明:

1.一价区指贵阳市云岩、南明、花溪、乌当、白云、观山湖等六区,贵阳市所属三县一市执行二价区销价;其他价区按行政区划分。

2.普通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

四、价格违法行为监督举报

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我省成品油市场供应的责任,确保市场供应,督促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经营行为。

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消费者可通过12315投诉平台举报价格违法行为。

11月22日内蒙古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_

不能。这不是工商局的职能。

工商业的产品是由市场定价的,政府部门不进行干涉。

特殊的商品:比如各地自来水价、源水价格行业的价格,是由物价局确定的。汽油柴油价格,电价格,手机通话费等垄断行业的价格是由国家发改委确定的。

内蒙古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下调

根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新闻发布中心2022年11月21日公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上调》信息,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现将我区汽、柴油价格调整有关事项以信息稿形式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21日24时起,我区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下调175元和16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也相应调整。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给零售企业的,按照国家规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60元/吨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三、各品种成品油价格吨升折算系数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全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98号汽油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规定,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具体价格。普通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价格确定。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各成品油批发和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有关价格政策,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附表1:内蒙古自治区西部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附表2: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附表1

内蒙古自治区西部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附表2

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价区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表

注:

1、表中价格包含消费税、增值税以及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表中汽油和柴油价格为符合第六阶段强制性国家标准VIA车用汽油和VI车用柴油价格。

3、汽、柴油第六阶段标准品分别为89号汽油和0号车用柴油。

4、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以升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5、西部价区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和阿拉善盟;东部价区包括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