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价不再调价_成品油价格下降
1.维持原价 7月2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作调整
2.国际油价低于地板价了,不下调油价。要是高于天花板价,会涨吗?
3.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维持原价 7月2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不作调整
易车讯?7月24日,我们从发改委获悉,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和《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
7月24日,国内成品油调价窗口将再次开启。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监测,本轮成品油调价周期内(7月10日—7月23日),国际油价在每桶40-45美元区间小幅波动,伦敦布伦特、纽约WTI平均油价比上轮调价周期上涨2.04%。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据悉,2020年,国内成品油调价已呈现“二涨三跌九搁浅”的格局。截至7月24日,今年共有14次调价窗口期,其中2月4日、2月18日、3月17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下调,6月28日、7月10日国内成品油价格上调。截至本次调价,汽油价格累计每吨下调1630元,柴油价格累计每吨下调1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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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价低于地板价了,不下调油价。要是高于天花板价,会涨吗?
调控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也就是国际油价高于130美元/桶时,国内油价不再跟随上涨。国际油价低于40美元/桶时,国内油价不再调整。
我觉得不会涨,从30涨到130,国内油价也得再翻个2倍吧,等国际油价130美元一桶,那国内成品油都要20元每升了,估计到时全国都是坐公交车了,不知道我算的对不对,估计不对,来个大神帮算下
也就是常说的40美元的地板价。但不是说低于40美元一桶就不调整了,是按40美元每桶再加上成本和利润计算再进行调整。
上一次调整时间是2020年3月3日,由于成品油价格调整周期是10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后就是2020年3月17日。
而且油价调整是按照3月3日至3月17日中10个交易日德平均价格计算的。而且要遵照上调或下调幅度不足50元/吨时,国内成品油限价将不作调整的规定。
因此,是否下调油价,下调多少,还需要看接下来几个交易日油价的变动情况。从目前来看,由于上次成品油调价搁浅,累积有一定的差价,现在又下跌幅度这么大,因此下调肯定一定的了。
至于高于天花板价130美元每桶,是否会调价,调价多少的原理和地板价调价原理一样,就是看10个交易日平均涨跌了多少,是否达到50元每吨的幅度要求,如果达到了就调整,达不到就搁浅不调整。
其实油价下跌利于国内航空油运行业,国家也可以减少储备原油的成品。我们老百姓也可以加到便宜油。
08年国际油价147美园一桶,国内每升6.7元。现在40元一桶国内近6元一升,如果再回升到147元一桶,国内油价就要2O元一升。
高于天花板130美元/桶的价格国内油价也不会上涨,这是由我国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决定的。
简单来说我国发改委于2008年推出“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从此以后国内成品油价格跟国际原油价格“有条件”的接轨,国际原油价格涨跌触发“机制”则国内成品油价格也相应做出调整。
2008年“机制”推出以来,截至今天,“机制”经过多次调整,就目前而言“机制”的运行规则基本如下:
1.国内油价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根据国际原油价格涨跌幅度,当原油价格涨跌超过50元/吨时,就跟随涨跌,如果涨跌幅度不足50元/吨,则暂不调整,涨跌幅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累计。
2.上下限制的规定:“机制”规定,当原油价格高于130美元/桶或者低于40美元每桶时,我国成品油价格不做调整。这也是为了稳定国内成品油价格的基本稳定,防止油价大涨大落对经济生产造成影响。
因此,通过以上对“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的解读可以 看出:如果国际油价上涨至天花板价格(130美元/桶),国内油价就不会做出调整,因此油价不会上涨。
显然不是的,国内成品油成本价格远远高于原油价格。
目前受全球新冠疫情的影响,加之OPEC成员国与俄罗斯就石油减产协议谈判失败的刺激,目前国际原油价格已经下跌到32美元/桶左右,换算成国内度量也就是1.4-1.5元/升。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内成品油成本价就是1.4-1.5元/升,因为成品油价格包括原油原料价格、加工提炼价格、运输储藏价格,因此油价成本远高于1.5元/升。
我国实行“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机制”,调整周期为10个工作日,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即使国际原油价格这两天出现大幅度下跌,但是在下一个调价周期到来之前,我国并不会对现油价进行调整。
另外,为了维持国内油价基本处于稳定水平,当国际原油价格跌破40美元/桶或者涨到130美元/桶时,我国成品油价格就不会再调整了。
油价,我个人觉得,要找到一个临界点!这个临界点就是油的亏赢点,按照现在的价格形成机制,国际油价40美元一桶时,国内价定在临界点上!然后,随行就市!现在40美元,国内现在6块多,就不动了,所以,临界点太高!造成了国际140多,国内6块多,国际3o多,国内还是6块多!现在的机制,国际140时,国内涨到多少,才不涨?!所以,专家要把真实的油价成本找出来,才是油价涨跌的本质!
国际油价在3月9日下跌幅度达到30%,目前原油价格已经跌破地板价32.91美元每桶,折合人民币约228元一桶,每桶原油约等于158升,按照目前原油价格来计算每升原油等于1.44元人民币,比国内矿泉水价格还要低!
在每升国际油价比国内每升矿泉价格还要低的情况下,国内成品油价格还会下降吗,目前成本油已跌破国内设定的地板价 (下限) ,这种情况下即便是原油价格一直持续低于地板价,国内成品油也不会在进行大幅的调整 (不过略微调整也是会有的)。
如果未来某一天国际原油价高于天花板价 (上限) 国内成品油还会涨吗,按照国内目前所执行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来看,如果在原油价高于130美元每桶的时候,国内依然执行的是2016年1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所发布的成品油价机制政策的情况下,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那么即便是原油价在未来某一天,飙升超越上限130美元每桶 (天花板价) 国内成品油价格这时候也不会再上涨。
综上:虽说国际原油价格与国内成品油价格息息相关,但是国内为了维护平衡在2016年的时候,设定了成品油价机制政策上下限40美元-130美元 (每桶原油), 不管是低于下限还是高于上限国内成品油价格均不会再发生下降或上涨 (未来某一天原油价格高于上限(天花板价)国内成品油是否会持续上涨,主要取决于当时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决定,按照目前政策来看是不会发生上涨)。
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
国家成品油定价机制,是与国际油价有条件的联动,不是随便设定的。2016年1月3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成品油调控的机制,将成品油调控的上限定为每桶130美元,下限定为每桶40美元,这是国家根据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三地油价,世界平均采油成本(世界平均采油成本是3~5美元每桶),通过经过长期的摸索,市场检验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多方博弈的一个定价机制。
所以,国际成本油价格即使高于130美元的天花板,国内油价也不会涨,因为已经到达国家成品油定价机制的上限。这是国家级层面的制度,不会因时因事而改变。
另外,即使国际油价高于130美元每桶,那么国内油价水涨船高,也已经涨到了很高的位置,人们已经无法承受,国家也会启动相应的机制来做调节,比如启动原油储备投放市场,平抑油价。否则不仅仅是老百姓开不起车,所有跟一次能源有关的产业都将会受到波及,会影响到人们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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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离不开石油,不管国家油价涨与跌,国内油价都会维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对生活没有任何影响。调价的问题有政府操心
再者国际油价哪怕到200美元一桶,按1桶=158.98升 来算也就1.2美刀一升。换成人民币才8.8元左右。何况现在才48美元左右。刨去加工成本,油价的利润可想而知。
国内油价保持10元左右1升一点问题都没有
根据现在的情况可以发现,国际油价已经非常低了,而且还有可能价格会更低,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进口大量石油的国家来说,确实是一个好机会,很多人希望国家能够借此机会大量储备低价的原油。
中国海关总署近日发布的一组进口数据显示,2020年1-2月,我国石油进口8688.8万吨,比2019年同期增加425.7万吨,增长5.2%。2019年,中国对外国石油的依赖度已增至72.3%,依赖比例也随着我国经济增长而上升,据分析,2020年中国石油对外依存度达到72.7%,比2019年提高0.3个百分点。
虽然我国油田众多,中国石化主要以炼油为主,但我国油田资源有限,属于石油穷国,每年都有大量原油依赖进口,国际油价下跌意味着我国进口原油成本下降,但是我国是否应该大量储备现在的低价油呢? 此时,国际原油暴跌,股市暴跌,作为原油的消费大国和进口国,这对中国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过不了多久,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国家就开始恢复生产工作,需要大量的资源来发展生产,对原油的需求也会增大,国际油价的走低,有利于我国制造企业成本的降低,这对我国未来的经济复苏是一个非常好的消息。 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进口国和世界第二大石油消费国,当前国际油价不稳,仍有进一步下跌的空间。
国际油价大跌,第一有利于降低通货膨胀,第二可以提高中小企业的利润,第三可以增加外汇储备。然而,油价下跌可能导致能源化企业亏损,对新能源 汽车 等行业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石油储运需要很大的成本,虽然供应端油量充裕,但是运输端的运力能不能达到还是个问题,而且,原油储存需要专业技术、人才和较高的成本。 现在的油价很低,国家根据现在的情况有可能增加石油的储备,但不会无限量的增加,而是根据未来国内石油需求去增加,储备或者是不储备,有利也有弊,所以要权衡实际,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8月18日国内成品油价格发改委还调整吗?
发改委18日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自2017年8月4日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以来,国际市场油价小幅波动,按现行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测算,8月18日的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与8月4日前10个工作日平均价格相比,调价金额每吨不足50元。
发改委表示,根据《石油价格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本次汽、柴油价格不作调整,未调金额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发改委正密切跟踪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运行情况,结合国内外石油市场形势变化,进一步予以研究完善。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油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等经营活动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和成品油,成品油指汽油、柴油。石油价格包括原油价格和成品油价格。成品油价格根据流通环节和销售方式,区分为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条 原油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成品油区别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向社会批发企业和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向国家储备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应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 价格制定与调整
第五条 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含)时,按原油价格每桶40美元、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40美元低于80美元(含)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含)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政策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七条 汽、柴油价格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价格变化每10个工作日调整一次。调价生效时间为调价发布日24时。当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时,不作调整,纳入下次调价时累加或冲抵。
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国际市场油价异常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报请同意,成品油价格调整继续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八条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本办法第五条确定。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加(减)地区间价差确定。
地区间价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运杂费等因素核定。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不高于每吨100元。省际之间价差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第九条 成品油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在每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减运杂费确定。运杂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成品油批发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合同未约定由供方配送的,扣除运杂费后,批零价差不得低于每吨300元,并不得强制配送。
第十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社会批发企业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价差不得低于每吨400元。
第十一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的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与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协商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独立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第十二条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对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柴油供应价格,按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扣减流通环节差价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汽油、柴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非标准品价格按照标准品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第十四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的系数。
第十五条 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汽油、柴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
第十七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
第十八条 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四章价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经营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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