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2年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

2.见义勇为基金会属于什么机构

3.青岛市见义勇为奖金多少

4.制定"好人法" 见义勇为损失由政府买单,道德是否需要由法律保护?

2022年见义勇为享受哪些待遇

见义勇为基金会历任理事长_见义勇为基金价值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向县(市、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推荐或者申报。有特殊情况未按时申报的,可以延长至三年。推荐、申报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证明。

见义勇为人员依法享有医疗保障、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伤残抚恤等优待。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在治疗期间,有工作单位的,单位应当视为正常出勤,不得扣减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基本生活受到影响且发生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社会救助范围。

对授予省级“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称号的牺牲人员,除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落实相应待遇外,由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增发不低于二十万元的一次性抚恤金。市(州)、县(市、区)对授予本级“见义勇为英雄(群体)”“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群体)”称号的牺牲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对因见义勇为致贫、致困、致孤、致残的,按照规定落实社会救助、扶贫帮困、福利养老、孤儿保障等措施。

见义勇为人员报考公务员或者参加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活动、自主创业的,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依法优先办理证照、减免相关费用。

见义勇为基金会属于什么机构

见义勇为基金会,是相关部门联合发起成立的并经同级政府核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主管单位,为各级民政部门。

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是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以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为例,该基金会于1993年6月,经政府核准,依法登记成 立,是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等部委联合发起成立的全国性公益社会团体。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三、以北京市为例,按照《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妨害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抢救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

(四)其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免受正在遭受的侵害,不顾个人安危,挺身救助的行为。

根据实施办法,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确认为见义勇为的,民政部门应当自作出确认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四、基金会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1、基金会成立的条件如下:

(1)想要建立的基金会有特定公益性特征;

(2)国家性质的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800万的原始标准,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建立要达到400万的原始标准;非公募基金会建要达到200万的原始标准,原始资金需到账资金;

(3)基金会名称和章程要规范,职工有能力组织各项活动;

(4)基金会有固定地点,同时基金会管理人员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基金会管理条例》

第四条 基金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得危害国家安全、统一和民族团结,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青岛市见义勇为奖金多少

18.5万元。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青岛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青岛市表彰与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进行表彰奖励:授予李冠一等13人青岛市见义勇为模范,鞠仕平群体4人、何召伟群体4人、徐振华群体3人青岛市见义勇为模范群体荣誉称号,颁发见义勇为奖金18.5万元。

制定"好人法" 见义勇为损失由政府买单,道德是否需要由法律保护?

一个社会的思想道德是关系到国家稳定的大事情,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需要国家树立一个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建立一个正确的舆论导向,这样才可以让老百姓有一个很好的榜样去学习。现在中国政府加大力度反贪污腐败,这就是给社会做了一个好榜样,现在社会风气已经发生一些好的变化。

最近代表提出建立一个《救助人权益保护法》,我看了一下整体的内容,觉得这个法律的制订,没有什么好的依据,因为《救助人权益保护法》在执行的时候如何界定救助人呢?比如确实是这个人将别人摔倒,这事情怎么样处理和分辨?另外《救助人权益保护法》对于救助人的保护具体如何展开?这都是很大的问题。

我继续举一个例子,还是一个人摔倒,另外一个人扶起来。但是这个人因此咬定是救助人的过错,救助人自然会承认,这时候救助人求助《救助人权益保护法》的法律保护。那么我想说的是,怎么样界定救助人确实值得救助,或者说怎么样认定这个人是扶起对方,而不是他造成对方摔倒呢?

我们还需要注意一点,《救助人权益保护法》在执行方面,靠什么样的机构去执行,如果是靠法院的话,那么就需要证据来支持,如果是靠见义勇为基金会一类的组织,那么怎么样去依法执行?这里面的法律准则怎么样确定?如果对双方当事人界定?因为一方说是被摔打,一方说是救助,到底界定的时候会怎么样解决呢?

更重要的一点是《救助人权益保护法》如果实施的话,那么好人就必须要立法保护,这样的情况下中国的道德标准是一种提高,还是一种下降呢?我觉得《救助人权益保护法》想法是好的,但是对于中国的思想道德建设来说反而没有任何好处,思想道德建设必须是全民的素质提高,而不是靠法律去督促!